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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定期经营数据的公告

作者: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  时间:2024-04-28 19:38:05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以上事项,并划分补助的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救助200.0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救助488.282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联的费用或损失的,于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联的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收到的政府救助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的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利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一建筑》规定,现将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服务业(试验检测、蓝图设计、电力设计)新增合同26个,新增合同额211.35万元人民币。

  1、公司中标化隆县昂思多河水污染治理项目,中标金额5,552.73万元人民币;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盘州市普田乡阿朗河道治理工程,中标金额798.03万元人民币;

  3、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织金县大新桥水库工程溢洪道左侧边坡治理项目,中标金额269.00万元人民币。

  上述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统计数据,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2年1至4月为路拓制造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35万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10.97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85,496.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9%。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孙公司等)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求,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担保、法人及配偶担保、资产担保、金融机构认可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投资”)担保、互保单位等担保方式。

  公司及下属企业办理融资事宜,并签署有关与各家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均以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为准。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告编号:2021-020)。

  经营范围:金属波纹管涵、桥涵、波纹钢拱桥、螺旋波纹钢管、波纹钢板、金属钢结构厂房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公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及工程;旧桥加固及危桥改造工程;矿山井下通道及检查井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国防用波纹钢施工工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飞机机库、粮仓及仓储专用钢波纹管(板)以及钢结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建筑工程材料的销售;特种钢材生产、销售;金属长效防腐工程;金属表面喷塑;压力容器制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末,路拓制造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5,681.91万元,净资产为11,776.1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6,356.58万元、净利润314.25万元。

  本次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未要求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并且公司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能有效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1-02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余额约为人民币8.55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5.29%。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议案1至议案10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1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和议案13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4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3月12日、2021年12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金生光、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生辉、金飞梅、李建莉、金飞菲、王生娟、马金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法人股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并于2021年8月10日针对上述解释第14号发布了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解释第14号要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及财务部202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除以上变更外,公司将继续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执行该等会计规定对公司合并及公司利润表无重大影响。

  无形资产模式的PPP项目建设期支出核算为合同资产,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执行该等会计规定对公司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金融资产模式的PPP项目资产建设期支出核算为合同资产,并根据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当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上述合同资产确认为应收款项。公司目前不存在应采用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PPP项目。

  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于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合并及财务报表将PPP项目除合同资产建造支出外的其他建造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2、实施问答指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1、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